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广西中集物流集团并经海

  行业动态     |      2021-06-05 10:36:54
加强设备进口管理。重大成套装备及其技术的引进工作要有制造、研发和使用单位联合参与,对使用带有附加条件的境外资金直接进口国家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产品要严格审查、论证。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不得进口高能耗、高污染、落后的设备。对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企业,为实现装备国产化需要进口相关设备和产品时,经认定并经海关审核,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便捷通关的优惠。
3.2007年以来我国对于进口机械加工设备的规定
200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正式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2)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协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